目前分類:行政法 (9)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十一 行政機關

(一) 意義

1. 行程法第2條: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1)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 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十二 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公權力受託人Beliehene)

(一) 意義:係受公行政託付以公權力,並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從而完成特定行政任務之私人。此種由公行政將其公權力託付私人,以執行行政任務之制度,則稱為公權力授與,或行政委託。

1. 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保留原則)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行程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 受託人行使公權力,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公權力受託人雖保持其私法主體之地位,但在功能上,則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從事高權行為,因而被納入間接之國家行政。行程法第2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是為行政機關。

(二) 授與方式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八 行政的司法審查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的裁量授權給行政機關執行,作成行政處分。而司法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有審查權。

(一) 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用語(抽象)

1. 意涵: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用語可能具有普遍性或抽象性以致不夠明確之法律概念。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的特徵之法律概念,包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個多多少少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多見於法規之構成要件層面,亦有件之於法規之法律效過層面。第432號,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仍得斟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如,公序良俗、粗俗不雅等等。

2. 分類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六 情事變更原則

(一) 意涵:為公法與私法共通之法則。當事人在法律關係發生後,因其先前之基礎或環境之情事,在該法律效力完成前,因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當初所未能預料之變遷。若依原有之法律效力加以貫徹對當事人一方有顯失公平,或對公益有重大之危害者,當事人即得調整或終止原有之法律關係。

(二) 要件:

1. 須行為後未能預料之情事

2. 依約定顯失公平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五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NCC對旺旺集團之行政處分)

(一) 意義:行政機關之行為不得任意聯結其他不相關之法規,或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之付款,對人民為對待給付或課予義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行為,不得將不具有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所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結合,對於人民不利處置或課予義務。即為方法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

(二) 司法實務:第626號,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違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生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是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三) 適用之行政領域

1. 行政處分之付款:行程法第94條,行政處分支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四 平等原則

指相同事實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程法第6條。憲法之基本原則。不法的行為不得主張平等原則。

(一) 合理的差別待遇的

1. 具體要件

(1) 事實狀態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三 比例原則

警察法學,方法目的的均衡,具憲法層次之效力,不可用大砲打小鳥,過度禁止原則。

(一) 內涵:不同的審查密度(行程法§7)

1. 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合憲之依據,且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2. 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二 干預行政VS給付行政

(一) 意義:

1. 干預行政:又稱干涉行政,係干預人民權利,限制其自由或財產,或課予人民義務或負擔的行政作用,為公權力行政之一種。由於直接干預人民權利,故受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程度較高。

2. 給付行政:給付行政措施係有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提供生活必需品、給與經濟補助、提供文化服務等行為而言。給付行政之表現或以授益處分,亦有以事實行為表現者。

(1) 依性質分:公法上給付行政(單純高權行政、行政私法)、私法上給付行政(行政私法)。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公權力行政VS私經濟行政(法律性質)

(一)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為國家或其他自治團體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以公法規定為基礎所從事的行政行為。

1. 公權力行政的範疇,不限於干涉行政、給付行政的領域,公權力行政亦屬重要的行為方式,如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計畫。

2. 公權力行政的分類:

(1) 高權行政: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目的,立於統治權之主體地位,單方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以義務之行政。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