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干預行政VS給付行政

(一) 意義:

1. 干預行政:又稱干涉行政,係干預人民權利,限制其自由或財產,或課予人民義務或負擔的行政作用,為公權力行政之一種。由於直接干預人民權利,故受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程度較高。

2. 給付行政:給付行政措施係有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提供生活必需品、給與經濟補助、提供文化服務等行為而言。給付行政之表現或以授益處分,亦有以事實行為表現者。

(1) 依性質分:公法上給付行政(單純高權行政、行政私法)、私法上給付行政(行政私法)。

(2) 給付行政內容又可分為:供給行政及社會行政兩種。

(二) 二者區分實益

1. 干涉行政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2. 給付行政則較干涉行政寬鬆

3. 學說:

(1) 否定說: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利益、生活照顧、社會福利措施,不會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的限制,故其受法律保留之程度較為寬鬆,給付行政措施僅須有國會議決通過之預算為依據即可。

i 預算法並非法律保留所要求之正式法律根據,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以有別通常意義之法律。

ii 措施性法律,如: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另外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及議決,均屬措施性法律之適例,參見第391、520號解釋。

(2) 重要性理論:

i 涉及人民、國家公共利益重大的事項,必須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相對法律保留:近年來則傾向於採重要性理論,認為給付行政如涉及原則性問題,因而屬於重要性事項者,亦應有法律之依據,防止行政機關之措施出於恣意,並應儘可能使行政機關之決策具有預測性,干涉行政如此,給付行政亦應如此。

ii 若涉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須法律的依據

iii 對特定人之給付就該人而言固屬授益,實際上對其他人而言,則係負擔,而經濟補助措施往往有多數之競爭者,行政機關之決定與機會均等之原則息息相關,凡此皆構成主張給付行政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理由。

4. 大法官解釋

(1) 第443號(層級化保留體系):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公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2) 第524號: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ikaw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