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NCC對旺旺集團之行政處分)

(一) 意義:行政機關之行為不得任意聯結其他不相關之法規,或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之付款,對人民為對待給付或課予義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行為,不得將不具有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所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結合,對於人民不利處置或課予義務。即為方法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

(二) 司法實務:第626號,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違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生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是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三) 適用之行政領域

1. 行政處分之付款:行程法第94條,行政處分支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行政契約:行程法第137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 行政上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採取何種強制執行措施,其手段較其他行政行為更為激烈,對人民權益之侵害更為嚴厲。

4. 行政罰:行政上一切處罰,無論名稱如何,皆為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為,應有法律作為處法之依據。處罰手段必須與違反義務之行為間有合理關聯存在,亦即其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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