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行政機關

(一) 意義

1. 行程法第2條: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1)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 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2)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如:中選會、公平會、金管會、央行、NCC。

(3) 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4) 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分工原則,劃分為若干規模的分織組織。

3.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標準:

(1) 有無單獨織組織法規

(2) 有無獨立織編制及預算

(3) 有無印信

4. 區分實益:行政組織法、作用法、就技法上的不同。機關係獨立之組織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作成決策表示於外,並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內部單位則非獨立之組織體,僅分擔機關一部分之職掌,一切對外行為原則上均應以機關名義為之,始生效力。

 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一、二、三級及獨立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名稱原則上以法,例外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全線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以通則命之。其內部單位以處務規程命之。

 四級機關:以命令定之,名稱原則上以規程,例外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全線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以準則命之。其內部規程以辦事細則命之。

(二) NCC地位

1. 法律地位:

(1) 是行政機關(行程法第2條),也是獨立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2) 第613號: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為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2. 人民不服NCC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決議認為,「第613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因此,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體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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